一、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二、损害国家利益、民族利益、人民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、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,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、有损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、危及意识形态安全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。
三、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、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,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。
四、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、不良信息。
五、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思想、组织宗教活动,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、邪教活动,传播低级庸俗文化,传播非法出版物等行为。
六、违反教学纪律,敷衍教学,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。
七、违反工作纪律,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、拒不接受分配的其他工作;工作期间,未经学校允许擅自脱离工作岗位,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出国(境)。
八、歧视、讽刺、侮辱、体罚或变相体罚、打击报复学生,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并产生不良影响。
九、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,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,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、逃避责任,或者不按规定报告、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。
十、与学生发生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关系,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或性骚扰行为。
十一、违反学术规范,违反学术良知,存在学术不端行为,抄袭剽窃、伪造拼凑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,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,违规使用教学、科研经费,或利用教学、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十二、在申报课题、成果、奖励或职务职称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。
十三、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保研、就业及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和纪律,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。
十四、索要、收受学生、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财物,参加由学生、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,利用学生、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资源谋取私利。
十五、假公济私,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、校徽、专利、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。
十六、以不正当的方式表达诉求,或捏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,损害他人名誉或学术声誉。
十七、其他违反宪法、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,违反教师行为规范、职业道德,严重损害学校声誉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