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切实加强党支部建设,提升党支部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等党内法规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考核目的
进一步压实党支部层面党建工作任务,客观公正地检验、评价党支部工作成效,促进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,形成奖优激励机制。
二、考核内容及占比
党支部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、基本工作开展、作用发挥和其他工作(详见附件)。
1.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情况,包括班子成员素质能力、分工协作、谋划设计、集体领导等方面情况,占考核内容的10%;
2.基本工作开展情况,包括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、发展党员、思想政治工作等情况,占考核内容的30%;
3.党支部战斗堡垒、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,包括党政协作配合、有效载体设计创新、单位重点任务和党员岗位任务完成情况,占考核内容的40%;
4.其他工作情况,包括制度建设、完成专项任务、按时报送各类材料、工作记录、档案建设、宣传报道等情况,占考核内容的20%。
三、考核方式及程序
1.整体工作总结评议。主要考核上述前三项内容。一般在当年底或次年初,结合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、院聘兼职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进行,支部总结汇报一年来的工作,由考核工作组进行评价打分。
2.专项工作核查评价。主要考核上述第四项内容。依据各党支部制度建设、完成年内专项工作、日常报送各类材料的记录,以及对支部档案、工作记录、宣传报道等资料的审阅,实事求是给出本项评价得分。
3.综合考核结果确定。汇总统计上述两项评价得分,得出总成绩。总成绩大于等于90分为考核“优秀”,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为“合格”,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为“基本合格”,小于70分为“不合格”。
四、考核结果运用
考核结果为“优秀”的党支部,在党内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;考核结果为“基本合格”的党支部,其负责人接受党总支约谈及黄牌警告,分析原因,查找不足,制定整改措施,整改落实;考核结果为“不合格”的党支部,其负责人直接予以撤职。
依据不同的考核结果,党支部负责人的年度公共服务分及学院补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《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师岗位任务与考核办法(试行)》《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院聘兼职管理人员聘任考核办法》的相关规定兑现,即“优秀”且排在同序列前50%者公共服务分及学院补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均按最高标准执行;“优秀”但不在前50%者公共服务分执行最高标准,学院补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为最高标准的80%;“合格”者公共服务分及学院补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均为最高标准的80%;“基本合格”者均为最高标准的60%;“不合格”者均为0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