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-05-09
管理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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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切实落实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,形成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的有效机制,特制定本补充规定。
第一条须按时缴纳党费。教工党员一般应于每月工资发放日、学生党员一般应于每月10日,自觉主动向组织委员缴纳党费。暑假、寒假期间党费可于假后开学当月缴纳。如遇出差在外等特殊情况时可在返回后补缴,补缴一般不超过3个月。
第二条须按中央规定标准足额缴纳党费。因职务晋升、工资普调等因素工资发生变化的,应在变化当月重新计算党费应缴数额,按新数额足额缴纳。其他微变化情况由党支部每年3月组织全体党员重新计算一次应缴数额。
第三条须本人缴纳党费。一般由党员本人亲自将党费交给组织委员,现金或微信、支付宝等转账均可。如遇卧病在床等特殊情况,经所在党支部书记批准,可委托他人代缴党费。
第四条党组织上交党费程序。党支部组织委员将收缴的党费于每季度末月12日之前交党总支党务秘书,党务秘书于每季度末月15日之前交党委组织部。
第五条公开党费缴纳情况。党总支党务秘书每季度末月15日前在学院网站信息公开栏“其他事项”子栏目中公布党支部缴纳党费情况(详见附件1)。党支部组织委员每月15日前在本支部办公室党务公开栏(学生党支部在学院宣传栏)公布党员党费缴纳情况(详见附件2),有关情况纳入党员民主评议内容。